清远奥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石冰):
本委受理申请人廖建朝与你单位清远奥凯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城劳人仲案字〔2025〕11号)。
申请人廖建朝向你单位清远奥凯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仲裁请求事项: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3462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5193元;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4616元;
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154元。
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5年4月8日9时00分在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763-3939077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西湖花园6号二楼(原清城区地税办公室)
清远市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